公共管理

第十六章 实验室公章管理制度

126 实验室公章由行政办公室保管和监印。
127 保管人须妥善保管公章,原则上不得携章外出。
128 凡以实验室的名义发文,按公文处理办法,经有关室领导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公章。
129 凡以实验室的名义上报各种材料、报表、评审表以及签订各种合同、协议、出具公函、证明等,须经有关室领导审核后,方可使用公章。
130 因出差或联系工作,须经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开具介绍信。
131 任何人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或在空白纸上盖公章。
132 公章使用时应详细登记用印时间、事由、批准人及承办人。
133 公章保管人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按规定办事。如违反规定,给实验室造成或带来不良影响,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