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6条 | 实验室公章由行政办公室保管和监印。 |
第127条 | 保管人须妥善保管公章,原则上不得携章外出。 |
第128条 | 凡以实验室的名义发文,按公文处理办法,经有关室领导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公章。 |
第129条 | 凡以实验室的名义上报各种材料、报表、评审表以及签订各种合同、协议、出具公函、证明等,须经有关室领导审核后,方可使用公章。 |
第130条 | 因出差或联系工作,须经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开具介绍信。 |
第131条 | 任何人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或在空白纸上盖公章。 |
第132条 | 公章使用时应详细登记用印时间、事由、批准人及承办人。 |
第133条 | 公章保管人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按规定办事。如违反规定,给实验室造成或带来不良影响,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