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09条 |             为了对实验室人力资源进行科学、规范管理,提高实验室人力资源管理的质量、效率,促进实验室健康稳定地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         
                    | 第110条 |             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首先必须在学校人事处签订"聘用新进人员协议书"。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应认真承担和履行协议书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         
                    | 第111条 |             实验室为新进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鼓励和帮助新进人员尽快熟悉其工作岗位。新进人员应服从工作分配,安心本职工作,积极进取。  |         
                    | 第112条 |             公派出国访问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工作人员须在实验室领导签署同意之后办理有关手续。  |         
                    | 第113条 |             自费出国的工作人员首先须向实验室提出申请离室报告并提交对方的邀请信复印件。室务会议将在收到书面报告的二周内予以答复,获准者即可办理实验室内部手续。办完手续后,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将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   |         
                    | 第114条 |                          教员进入、退出实验室                              - 教员进入、退出实验室,须经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同意; 
                 - 教员有意进入实验室,须向实验室主任提出申请,由实验室主任或授权专人负责审核,并经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聘任;
                 - 教员在工作中出现以下问题:
                 a)发生重大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b)严重侵害实验室利益;                  c)长期消极怠工; 由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成员提议,经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可将该教员解聘出实验室;                  - 教员要求退出实验室,须提前三个月向实验室主任提出申请, 经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办理完移交手续,方可退出实验室;
                 - 教员退出实验室,其名下指导的学生,已进入项目研究者必须在实验室完成学业;未进入项目研究者,可以随导师退出实验室;
                 - 教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期间,不得提出退出实验室申请。 
                           |         
                    | 第115条 |                          学生进入、退出实验室                              - 由实验室主任或授权专人对学生进行选拔、培训、清退。被实验室录用的学生,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的领导和统一调配; 
                 - 实验室教员所指导的研究生全部由实验室优先挑选。免试入学的研究生从正式办理免试手续开始,考试入学的研究生从参加面试开始,即需接受实验室的选拔、培训; 
                 - 被实验室录用的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均应在实验室工作,硕士生参加项目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博士生参加项目工作时间不少于 二年半,硕博连读生参加项目工作时间不少于四年; 
                 -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和由实验室资助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围绕 实验室研究方向; 
                 - 本科生有意进入实验室,须向实验室副主任提交申请和简历, 由实验室主任或授权专人负责选拔; 
                 - 实验室学生需通过培训后,方可进入实验室的工程项目; 
                 - 实验室学生违反实验室管理制度,或不胜任实验室工作,经实验室主任或授权专人考察认为不宜继续在实验室工作,则清退出实验室。  
                           |         
                    | 第116条 |             实验室聘用临时工作人员,须首先提出申请报告,提供待聘候选人员的个人简历、学历证书以及责任担保人等材料,经室务 会议研究后方可录用,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