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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成果鉴定与报奖、专利申请管理条例
第
85
条
实验室鼓励进行成果鉴定、报奖与专利申请。
第
86
条
凡具有创新且社会、经济意义重大的研究成果,必须实行项目鉴定和验收制度。
第
87
条
鉴定和验收必须事先由项目组提出申请,通过学校科技处同意后方可进行,项目负责人应积极准备鉴定的相关事宜。
第
88
条
经过鉴定的项目由室务会讨论后择优报奖。
第
89
条
申请专利时应严格界定职务与非职务专利申请。非职务专利申请一切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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