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条 | 实验室成员有责任和义务承担实验室的公共事务,并将所承担的实验室公共工作量与年终绩效考核挂钩。 |
第40条 | 为保证实验室科研基地的纯洁性,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保密,凡来实验室参观的团体或个人,需事先向办公室联系,经批准后,方可安排参观。 |
第41条 | 实验室的会议室、器材设备归属本实验内部使用,原则上不对外租借。特殊情况的可报分管负责人审批。 |
第42条 | 实验室工作人员需坚守岗位,恪尽职守,严禁在上班时间玩游戏、听音乐、聊天、大声喧哗等。 |
第43条 | 因公出差人员,需在各研究室负责人处填写《出差人员登记表》,以便财务报销及紧急情况时联系。 |
第44条 | 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各研究室的卫生情况及水、电、门窗等安全防范措施。 |